【案例】逾期答复II答非所问II申请内容不明确未要求补正释明
导言
这两天,一份网传的涉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我们留意到2019-2020年期间涉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败诉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子有十来个。公众号挑选其中一个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知识点较多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1. 答非所问: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月5日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名称上与其所申请的信息完全不一致。
2.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原告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但未给予指导和释明,也未通知原告作出补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3. 逾期答复: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月27日收到申请人申请,9月5日才进行答复,超过了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注:期间湖南湘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向申请人之一以信息不存在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湘8601行初66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佳,男,汉族,1950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李群,女,汉族,1983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李芳,女,汉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系李玉佳之女,李群妹妹。
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第二办公楼9楼。
法定代表人冯意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甍,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卓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鸥,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贺亚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子霆,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玉佳、李群诉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芳,被告自规局的诉讼代理人姚甍、王卓见,被告资源厅的委托代理人贺亚清、陈子霆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玉佳、李群起诉称,两原告因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建设,土地需要被征收,因核实征收合法性,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告自规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被告自规局签收后未答复两原告,原告认为自规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于2019年8月8日向资源厅提起复议,请求确认自规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资源厅于8月19日签收两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两原告于10月19日收到资源厅的涉诉复议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资源厅未依法全面审查被复议的行政行为。被告资源厅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于8月26日向被告自规局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被告自规局应于收到副本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被告自规局虽然于9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显是配合复议作出的,虽然被告自规局超期答复被资源厅确认违法,但资源厅并未依法审查自规局作出的涉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具体内容,本案两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被告自规局公开与原告申请的无关联的恒大童话山水城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审批单,被告自规局的答复很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中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被告资源厅也未依法审查,仅因为自规局已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就认定其已对两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告知,无需重新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资源厅作出的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依法撤销被告自规局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关于两原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依法公开两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李玉佳、李群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市自规局答辩称:(一)自规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2019年6月27日收到两原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7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两原告7月3日收到,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自规局不承担对政府信息分析、加工、汇总的义务,自规局在复议期间对两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分析、汇总后,于2019年9月5日再次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不应当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答复期限的限制。(二)1.行政机关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分析、整理和归纳义务,政务中心直接答复两原告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两原告向自规局申请公开“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政府信息,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对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文件,是在国有土地供地程序中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并不存在用地规划许可证。就该项目而言并不存在相应的规划许可信息,因集体土地征地项目名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项目名称并非一一对应。“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是征地项目名称,政务中心就该征地项目名称进行检索,未能检索到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故答复未制作、未保存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2.自规局超出法律规定,在复议期间对两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析、归纳、整理,重新答复两原告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所征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程序中,确定该地块的用地项目名称为“恒大童话山水城”。故自规局对该名称进行检索,确定存在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9月5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告知该涉案地块的用地项目名称为恒大童话山水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别为“建规(地)字第湘新出[2017]0001号”“建规(地)字第湘新出[2017]00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公开该政府信息。因此,自规局超出法定义务,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行为,保证了两原告的知情权,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资源厅答辩称:1.资源厅的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2019年8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8月23日,向自规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于8月26日邮寄送达,9月4日,自规局提交《答复意见书》及相关材料。10月15日,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于17日送达给两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2.《复议决定书》内容合法。本案中,因自规局一直未予答复,两原告于8月18日申请复议,请求确认市自规局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申请的信息,行政复议期间,自规局作了答复,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但两原告未变更其复议请求,也未对作出的答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复议审查,确认自规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鉴于自规局在复议期间已经作出答复,责令其重新答复没有实际意义,故作出确认违法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5日,原告李玉佳、李群向被告自规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因两原告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狮峰山村石头奄组的房屋、林地、承包农田因“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被征收,特申请公开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被告自规局予以签收,2019年7月1日,湖南湘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向原告之一李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经查实,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您所申请的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送达给了原告。原告李玉佳、李群认为自规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9年8月18日向资源厅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自规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资源厅受理该复议申请后,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湘自然资答复字[2019]第66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自规局在指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依法履职的证据,自规局8月26日收到后,于9月4日向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2019年9月5日,自规局向原告李玉佳、李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提供,本机关提供的信息包含:长沙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恒大童话山水城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第湘新出[2017]0002号、建规(地)字第湘新出[2017]0001号、建规(地)字第湘新出[2017]0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2019年10月15日,资源厅作出湘自然资源复决字[2019]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李玉佳、李群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1月10日,原告李玉佳、李群向本院作出《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依法调查由自规局核发的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019年12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即“依法撤销被告2作出的[2019]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了诉讼请求第一项,因此本院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三)项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原告于6月25日向自规局申请公开“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政府信息,被告自规局于9月5日向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名称上与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完全不一致,对于不能提供原告申请同名称的政府信息的原因,被告称通过“湘江新区多规合一平台”,没有检索到原告申请相同名称的信息。但原告在庭审前提交的《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答复李群申请复议案意见的请示》及所附《复议答复书》,可以证实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核发了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案被告自规局在庭审中亦认可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存在,故可认定被告自规局未尽到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未能准确提供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其于9月5日向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并非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被告自规局认为原告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但未给予指导和释明,也未通知原告作出补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原告李玉佳、李群对被告自规局信息公开的答复不服,要求撤销该答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李玉佳、李群于6月25日向被告自规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6月27日收到,9月5日才进行答复,超过了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原告李玉佳、李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关于铁路运输法院(2019)湘8601行初667号案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依法调查由自规局核发的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该申请属于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作证据提取,违反证据规则。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9月5日对原告李玉佳、李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的答复。
二、责令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李玉佳、李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芦晓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鑫
书记员曹莎
END
编辑:王铭怡
日期: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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